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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自然资源局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阶段性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时间有关事项的通知

钦州市自然资源局 | 2024-01-22
各有关单位:为更好地贯彻落实《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钦州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钦政办规〔2023〕10号)关于阶段性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时间的工作要求,可以申请延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二、房屋担保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担保的现房、准现房必须是有自行处置权的可销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担保的房屋原则上按所在项目近三个月相同用途房屋的销售均价作为计算担保价值基数,三、办理流程(一)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阶段: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向自然资源部门提交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申请,并自行承诺拿出不低于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金额价值的可销售房屋暂不销售、不办理房屋销售备案及不动产预告登记作为担保,待结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再进行销售,按各自职责提供担保房屋所在项目近三个月相同用途房屋的销售均价和已在相关系统限制销售的书面意见,(二)预售许可阶段: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预售许可时,须提供因延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部分房屋暂不办理预售许可申请,(三)解除阶段: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自然资源部门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取得缴款凭证后,可持缴款凭证至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解除因延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而进行担保房屋的限制销售记录,自然资源部门同步将解除房屋限制销售记录以及费用缴纳情况函告住建和财政部门,可向住建部门申请预售变更将未纳入预售许可部分的房屋纳入销售许可范围,若存在征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与规划审批部门不一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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