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按照《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修订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函〔2022〕24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我区开展了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修订工作,并依法依规组织召开了旌阳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修订成果听证会,为保证本次修订成果的公开、透明,根据有关规定,现对修订成果予以公示,最终执行标准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复为准,公示时间为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1月28日,广大群众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时间内以书面方式送达德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旌阳分局耕地保护监督股,联系电话:0838-6161901附件:旌阳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修订成果德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旌阳分局202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