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北纬26度30分以北的我省海域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和灯光围(敷)网作业渔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小型张网作业渔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三)北纬26度30分以南的我省海域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最长作业类型休渔时间,(五)捕捞辅助船休渔时间:北纬26度30分以北的我省海域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北纬26度30分以南的我省海域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所有休渔渔船严格执行船籍港所在海域休渔时间,并回渔船船籍港所在地休渔,应当提前主动向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备:严格在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执行休渔规定的,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核实辖区活鱼运输船有关情况,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伏休期间原则上不得擅自变更作业类型、作业方式,各镇人民政府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对违反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渔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