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现将《烟台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烟台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补助(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应具有开展技术转移转化中介服务的能力,独立法人机构上年度技术转移转化中介服务收入不低于10万元,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上年度促成技术合同成交额不低于100万元,第五条申请市级服务机构备案材料包括:(一)市级服务机构备案申请表,第三章备案流程第六条申请备案市级服务机构,第十五条对促进我市科技成果转化成效显著的服务机构,烟台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补助(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为贯彻执行《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强市建设三年行动方案》(烟办发电〔2021〕116号)《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烟科〔2021〕66号)《烟台市市级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烟财教〔2021〕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烟台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补助(奖励)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主要包括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补助、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补助、技术合同补助、省级以上科技奖励配套,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是指经市级以上科技部门备案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是指按照上一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的3%给予奖励,第十条申请补助资金须提报以下材料:(一)申请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补助1.补助资金申请书,(二)申请服务机构奖励1.奖励资金申请书,第四章资金使用和管理第十三条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补助、服务机构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服务机构开展与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服务相关的条件建设、业务培训、技术对接等支出,获得补助资金的单位应按照《烟台市市级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烟财教〔2021〕6号)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