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重新印发《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3年12月29日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规范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松材线虫病疫情、疫区、疫木采伐和疫木处置等的监督和管理,无疫情是指对松材线虫病疫情进行防治后,按照有关规定对松材线虫病疫情发生小班及其周边松林的松树进行采伐的措施,择伐是指对松材线虫病疫情发生小班及其周边松林中的病死(濒死、枯死等)松树进行采伐的方式,皆伐是指对松材线虫病疫情发生小班的松树进行全部采伐的方式,第五条鼓励政府向社会化防治组织购买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治、疫木除治、监测调查等服务,其辖区内新发现县级疫情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检测鉴定后确认,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辖区松材线虫病疫情检测鉴定管理办法,并在10个工作日内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将疫情上报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疫区或者疫点内的松科植物取样检测无松材线虫,第三章疫木管理第十二条松材线虫病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松材线虫病防治方案,第十七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疫木粉碎物(削片)利用监管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