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落实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工作的通知各区(园区)人社局、财政局,江北新区教育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苏政办发〔2023〕33号)和《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宁人社〔2023〕130号)有关要求,现就我市落实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报事项明确如下:一、申报对象条件及补贴标准期限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我市范围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及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负责人除外),且补贴申请期间招用人员处于参保状态,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与一次性扩岗补助、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一次性见习补贴不得重复享受,从事劳务派遣的企业暂不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二、申报程序及拨付方式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于2024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南京市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花名册》(见附件)、企业纳税凭证等材料,三、有关要求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往有关规定和实施细则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如遇国家或省市政策调整事项及本通知未尽事项,附件:南京市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花名册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2023年11月14日点击下载: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落实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