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小餐饮经营者在不同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第十六条小餐饮登记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登记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第十七条小餐饮登记部门受理申请后,第十八条小餐饮登记部门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第二十条小餐饮登记部门认为小餐饮登记申请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第二十一条小餐饮经营者申请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小餐饮登记证的,书面告知小餐饮登记部门依法撤销登记决定,到原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证,第三十条小餐饮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活动,第三十一条小餐饮经营者申请注销小餐饮登记证的,原登记部门应当注销小餐饮登记证:(一)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六)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小餐饮登记证的其他情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小餐饮登记部门注销登记证,小餐饮登记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餐饮登记证的印制、发放和管理,第三十六条小餐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小餐饮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