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设立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承担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第六条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蓬江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负责组织、协调政府质量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二)受理政府质量奖的申请、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工作,(三)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组织的经营管理、社会责任等情况,(五)向评审委员会报告政府质量奖的评审结果,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十一条申报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综合评价报告和推荐获奖企业或组织进行审议,区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间隔一届后可再次申报,评审委员会要及时提请区政府撤销其区政府质量奖奖项,该企业或组织在存续期间不得再申报区政府质量奖,被撤销奖项的企业或组织自奖项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参加区政府质量奖评审,被撤销奖项的企业或组织自奖项撤销之日起不得继续使用区政府质量奖标志,第二十一条参与区政府质量奖推荐和评审的机构和个人要严守工作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