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权人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以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有偿使用的行为,第二章入市范围第六条依法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规则的商业服务业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等经营性用途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第三章入市主体和条件第九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为代表该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第四章入市方式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按出让、出租等有偿使用方式入市,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第五章入市程序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出租方式入市的包括入市申请、确定入市价格、编制入市方案、入市核对、公开交易、签订合同、土地交付、缴费登记等程序,入市主体依据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保要求等编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方案(以下简称入市方案),有偿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收益等他项权利的承租人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或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租给第三人使用,第三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以及入市后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第三十九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动工开发建设,第四十条已按规定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四十一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后,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交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