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适用于临空经济区核心发展区的相关管理工作,负责临空经济区的发展规划、开发建设、经济管理、投资服务和招商引资等工作,负责核心发展区相关经济管理工作,支持属地区级政府共同开发建设核心发展区,属地区级政府应配合管委会做好临空经济区的规划编制、土地收储、招商引资、开发建设等工作,属地区级政府负责配合管委会及时汇总临空经济区的经济数据,市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将临空经济区的经济管理权限委托管委会行使,沈阳临空经济区建设应统筹管委会、属地区级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共同推进临空经济区规划建设,对临空经济区开发、建设和管理等重大事项,属地区级政府负责核心发展区内政务服务工作,管委会积极协调属地区级政府做好项目服务工作,会同属地区级政府建立临空经济区土地出让开发成本和收益核算制度,管委会可就属地区级政府的土地征收和补偿工作,用于支持临空经济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由管委会与市直有关部门、属地区级政府建立重点工作协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