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对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补助(含入选市高新技术培育库补助5万元),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50万元资金补助,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支持国家、省、市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和国家、省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分别给予牵头建设单位最高500万元和100万元资金补助,给予牵头建设单位最高300万元资金补助,给予牵头建设单位最高20万元资金补助,支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孵化载体建设发展,给予最高500万元资金补助,对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给予运营机构最高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金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分别给予运营机构最高200万元、50万元资金补助,给予最高500万元资金补助,每年给予最高200万元资金补助,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50万元资金补助,给予最高50万元资金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