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科学技术厅2023年1月1日(此件公开发布)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以下简称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第五条省科技厅牵头组织实施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主管部门、省科技厅签订三方项目任务书,作为项目执行、过程管理、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的依据,第十七条省科技厅采取项目承担单位自评、抽查等方式组织开展项目年度绩效评价,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省级财政部门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第四章综合绩效评价(验收)与成果管理第十九条项目执行期满后,省科技厅同步开展综合绩效评价与验收工作,第二十三条省科技厅受理项目绩效评价材料后,由省科技厅审核并形成绩效评价结论,绩效评价指标中显示出项目研究成果有较大创新,绩效评价指标中显示出项目研究成果有一定的创新或应用价值,项目承担单位应将项目绩效评价材料报省科技厅备案,省重点研发计划监督管理按照《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办法》(鲁科字〔2021〕97号)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省科技厅对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推荐、申报、立项、实施、绩效评价和咨询评审评估等各个环节的相关责任主体实行科研诚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