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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及拨付的工作指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 | 2022-04-11
荔住建园林规〔2022〕1号广州市荔湾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及拨付的工作指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荔湾区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及拨付的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广州市荔湾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2022年4月11日广州市荔湾区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及拨付的工作指引为进一步规范荔湾区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负责对改造实施主体提交的监管资金的申请及拨付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改造实施主体:作为荔湾区旧村庄改造项目的监管资金申请人,(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区住房建设园林局、属地街道办事处、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造实施主体、监管银行五方应就复建安置资金的管理签订监管协议,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不得短于项目实施方案批复中复建安置工程竣工验收时间,向区住房建设园林局缴交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或者在监管账户缴存履约保证金,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不得早于项目实施方案批复中全部复建安置区建设竣工验收时间,由改造实施主体将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无误的监管资金拨付申请材料报送区住房建设园林局,(四)资金拨付监管银行收到经区住房建设园林局审核通过后的资金拨付申请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须对区住房建设园林局、所属街道办事处、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造实施主体在资金拨付申请书中的印鉴进行核实,复建项目改造实施主体不按照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建设或者违反相关规定组织建设,区住房建设园林局可以单方决定使用监管账户内的复建安置资金或者动用无件银行履约保函担保资金组织建设;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二)区住房建设园林局、属地街道办事处、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造实施主体应协力做好荔湾区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资金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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