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萍:我中心于2023年10月27日依法向你作出《广州市南沙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退款通知书》(穗南社保退字〔2023〕332号),以下简称《通知书》,请你退回不应领取的失业待遇5440元,因我中心无法与你取得联系,其他方式不能送达,故我中心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请你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依法履行退回5440元的义务,如对通知的事项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中心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未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附件:广州市南沙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退款通知书(穗南社保退字〔2023〕332号)广州市南沙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202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