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人:金叶1891761083323112655传真:63584605电子邮箱:jinye@sheitc.sh.gov.cn附件:上海市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版)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24年1月16日上海市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第二章建设标准第四条化工园区应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布局规划要求,第八条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编制总体规划、产业规划,符合国家化工产业政策和所在地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及化工产业发展规划,入园项目应符合国家和本市化工产业政策、规划有关要求,第十五条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园区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等工作,第三章园区认定第十七条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等部门组成认定工作小组,认定工作只对相关产业园区是否具备化工产业集聚发展条件进行认定,第四章园区管理第二十条市、区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化工园区相关管理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化工园区内相关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和安全应急(含消防)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新设立化工园区应由园区所在地区人民政府会商市经济信息化委等相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承接列入国家或本市相关规划的化工项目应经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同意,第二十三条认定化工园区应当依据产业发展规划,每3年公布一次认定化工园区名单、认定化工园区内化工企业数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情况,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应急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