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代理人可以总结推广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制定的职业年金风险管控规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监督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业年金基金计划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第九条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一)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职业年金参保登记、归集缴费、账户转移、接受待遇支付申请、管理业务档案等情况,第十条省级财政部门对下列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一)各市筹集职业年金基金情况,第十三条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职业年金基金管理风险或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第十七条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职业年金基金检查情况记录制度,第二十条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存在职业年金基金违法违规问题的,并将履行代理人、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职责的自查报告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第四章信息报告与披露第二十八条代理人、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告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向省级行政监督部门提交职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受托人应当自知晓或者应当知晓该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一)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及其职业年金从业人员在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代理人应当及时公开职业年金计划确定的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情况以及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第三十六条行政监督部门、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职业年金基金相关举报处理制度,第三十七条行政监督部门、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完善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政策和管理规则的制定和决策程序,第三十九条省级行政监督部门、代理人应当建立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信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