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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专项科技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 2022-04-11
项目负责人应统筹组织撰写科技报告,第五条省科技厅委托专业化机构承担全省科技报告宣传培训、审核审查、收藏管理、开放共享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科技报告制度建设、撰写规范和系统操作等方面的宣讲培训,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充分履行法人责任,(二)督促项目负责人按要求组织撰写科技报告,(四)负责本单位所承担项目的科技报告审查,第八条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合同或任务书要求,第十条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合同或任务书的要求、本办法第三条有关规定组织撰写科技报告,保密期限应依据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及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提出,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对科技报告的编号、格式、内容、密级和保密期限、延期公开和延期公开时限等进行审核,通过省科技报告服务系统面向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应由项目承担单位向省科技厅提出书面申请,项目管理部门应于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专业化机构调整相关期(时)限,第十六条受委托的专业化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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