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鸡西市企业贷款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鸡西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鸡西市财政局鸡西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鸡西监管分局2024年1月15日鸡西市企业贷款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企业发展要求,会同市财政局检查周转金运营机构业务开展和资金使用等情况,第八条周转金运营机构是贷款周转金业务的受托管理机构,以及合作银行直接推荐且经市工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认可的企业申请,第三章贷款企业基本条件第九条申请贷款周转金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在鸡西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依法合规、正常生产经营,周转金运营机构应当与企业和合作银行签订贷款周转金借款协议,并及时将所借资金直接从周转金运营机构在合作银行开立的贷款周转金专户划至企业贷款账户,第十二条合作银行向企业发放偿还贷款周转金贷款时,(三)企业在合作银行原流动资金贷款用途、有无挪用贷款资金、欠贷欠息等不良行为情况的说明,第十七条市工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收到企业申请后,周转金运营机构应当与借款企业、合作银行签订借款协议,第六章风险控制与贷款周转金资金回收第十九条合作银行应当于贷款投放当日,第二十八条周转金运营机构应当按月将贷款周转金业务开展情况分别报送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备案,第二十九条对周转金运营机构、借用贷款周转金的企业以及市工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等部门弄虚作假,第八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鸡西监管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