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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口市支持研发机构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 | 2024-01-15
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海府规〔2022〕3号)第“一、支持企业创新能力建设”有关规定要求,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2023年12月28日(此件主动公开)海口市支持研发机构建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海府规〔2022〕3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措施”)文件精神,(一)新设立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给予500万元的补贴奖励,(二)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一次性给予300万元的补贴奖励,(三)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补贴奖励,第三章申报条件第七条市级研发机构资金补助申报条件:(一)研发机构经海口市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并通过认定,(二)符合《海口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管理办法》《海口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第八条省级企业研发机构配套奖励申报条件:(一)省级企业研发机构依托单位为注册地址在海口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二)申请配套奖励的省级企业研发机构须由市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并经海南省科技厅或有关厅局批准设立(认定),第九条国家级研发机构补贴奖励申报条件:(一)国家级研发机构依托单位为注册地址在海口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二)申请补贴奖励的国家级研发机构由国家科技部及有关部委上年度批准设立(认定),第四章申报流程第十条申报研发机构扶持资金按提交申请、审核公示、资金拨付的流程组织实施,第十二条申报省级企业研发机构配套奖励资金所需材料:1.省级企业研发机构配套奖励申请表,第十三条申报国家级研发机构补贴奖励资金所需材料:1.国家级研发机构补贴奖励申请表,第五章资金使用第十四条扶持资金应当用于研发机构的科研基础条件建设以及课题研究、技术创新与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运行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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