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科技局,自治区科技厅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2024年1月8日(此件公开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构建“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示范企业-科技领军企业”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体系,第三条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推荐工作,负责创新型示范企业和科技领军企业的认定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国家(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有关规定进行申报、认定和管理,第五条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申报、认定和管理,宁东基地管委会、银川经开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和申请材料的合规、真实情况进行审核,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国家(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有关规定监督管理,第十六条自治区创新型示范企业和科技领军企业认定有效期三年,每三年由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照认定条件进行评价,第十七条自治区创新型示范企业和科技领军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第十八条已认定的自治区创新型示范企业和科技领军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原《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宁科规发〔2018〕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宁科规发〔2020〕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宁科规发〔2021〕1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创新型示范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宁科规发〔2022〕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