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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行业水效“领跑者”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2024-01-11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水利局、市场监管局:现将《山东省重点行业水效“领跑者”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10日山东省重点行业水效“领跑者”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十四五”节约用水规划》《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循环经济“十四五”规划》,第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重点行业水效“领跑者”认定工作,第五条申请企业须符合下列条件:(一)遵守国家、行业、地方相关节水政策和标准,(三)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或质量违法行为,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六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通知,负责对重点行业水效“领跑者”申报企业材料合规性进行审核,第八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对各市推荐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择优遴选出山东省重点行业水效“领跑者”名单,第九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对拟认定的重点行业水效“领跑者”进行公示,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水利、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重点行业水效“领跑者”推荐和监督管理工作,对重点行业水效“领跑者”称号实施动态化管理,第十一条已评为山东省重点行业水效“领跑者”的企业,第十二条加强对山东省重点行业水效“领跑者”企业宣传,第十三条获得山东省重点行业水效“领跑者”称号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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