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科技厅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高成长创新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2024年1月8日(此件公开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高成长创新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构建“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高成长创新型企业梯次培育体系,第三条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自治区雏鹰、瞪羚和独角兽企业的认定管理和监督工作,宁东基地管委会、银川经开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企业的培育、初审、推荐和服务工作,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自治区雏鹰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自治区内注册成立满三年,第五条自治区瞪羚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自治区内注册成立满三年,第六条自治区独角兽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自治区内注册成立不超过十年,宁东基地管委会、银川经开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和申请材料的合规、真实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地级市科技局或宁东基地管委会、银川经开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推荐至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自治区雏鹰、瞪羚和独角兽企业认定有效期三年,每三年由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照认定条件进行评价,第十三条自治区雏鹰、瞪羚和独角兽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应在更名或变化后三个月内向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报告,第十四条已认定的自治区雏鹰、瞪羚和独角兽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