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科研诚信体系建设,规范邢台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科研诚信管理,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管理对象包括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合作单位、项目组成员、评审评估专家、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和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等法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本办法所称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项目申报、实施、验收等项目管理全过程中,失信主体是指发生失信行为的科研诚信管理对象,第三条项目科研诚信管理责任主体包括邢台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二)组织开展科技计划项目全过程科研诚信管理,(三)调查、认定、记录、惩戒项目科研失信行为,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诚信建设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第二章诚信管理机制第十条加强项目全过程的科研诚信管理,市科技局根据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参与人员诚信情况,第三章失信行为管理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合作单位失信行为:1.采取贿赂、变相贿赂、填报虚假信息等不正当手段获取项目承担资格,第十九条参与项目评审评估专家、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和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失信行为:1.提供虚假材料获取咨询、评审、评估、审计资格,第二十一条科研诚信管理对象发生失信行为,第二十三条项目科研诚信管理责任主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认定项目失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