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有关部门:为规范和加强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附件: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财政厅2023年12月19日附件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以及《中央对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88号)、《中央对地方公共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0〕156号)、《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2〕270号)、《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权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苏政办发〔2019〕19号)等文件精神,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等专项资金,设区市、县(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通过预算编制或组织市县有关主管部门分配补助资金,政府举办并由设区市、县(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馆(站)(以下简称“三馆一站”),省级公共文化场馆免费开放资金列入其部门预算,包括公共文化场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市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具体计算分配公式如下:某设区市、县(市)补助资金额度=∑[该设区市、县(市)各场馆基本运转补助标准×场馆调节系数×省以上财政分档分担比例]+门票收入减少补助,市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可以用于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内,设区市、县(市)财政部门可根据市县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公共文化场馆免费开放工作进展、博物馆评估定级结果、绩效评价等情况核定本地公共文化场馆的具体补助金额,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