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本指南所称工业企业研发机构(以下简称“研发机构”),指企业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企业技术开发、工艺开发、产品开发以及有关技术服务活动,第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统筹协调研发机构的建设和备案等相关工作,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研发机构的培育、推荐、跟踪管理等工作,第六条研发机构的主要任务:(一)负责组织实施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第三章备案条件第七条凡是符合“有场所、有设备、有人员、有经费、有项目”的研发机构均可自愿申请备案,第八条申请备案的研发机构所在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注册,(三)研发机构具备必要的研发、试验条件,第四章备案程序第九条备案程序(一)企业自愿向所在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材料及推荐意见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经备案的研发机构统一名称为“陕西省工业企业研发机构”,第十一条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统计部门开展研发活动统计等相关工作,对投入的研发经费、开发的创新产品、购置的研发检测设备、实施的创新项目给予资金奖补,第十四条鼓励各市区出台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和技术创新活动的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