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局2023年12月29日(此件主动公开)厦门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垃圾资源化管理,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本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等,市场监督部门负责加强再生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相关管理工作,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再生产品,第二章处置方式第六条建筑垃圾按照工程渣土、拆除垃圾、装修垃圾、工程垃圾、工程泥浆分类进行资源化利用,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拆除工程开工前,对于使用再生产品的建设工程项目,第十二条本市拆除工程鼓励实行房屋拆除、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一体化管理,鼓励本市建设项目特别是财政投融资项目就近使用现场处置产生的再生骨料等其他再生产品,各区政府、市建设部门、工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执法部门应对辖区内就地建筑资源化利用工作加强扶持、指导,对推广应用再生产品表现突出的建设单位等相关市场主体予以通报表扬,第十四条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单位开展相关科学研究和技术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