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专项资金是指各级财政统筹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专项资金,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实施主体为行政村,第二章使用方向第五条农村综合改革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奖补、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等工作,项目申报时有未完成农村综合改革项目的行政村不得列入财政奖补范围,以前年度农村综合改革项目批复后未实施的行政村原则上在项目取消后1年内不得列入奖补范围,第十一条农村综合改革专项资金通过因素法结合任务下达到镇(街道),第十二条农村综合改革项目应按批复计划实施,第三章项目建设第十三条农村综合改革项目按相关规定实施,第四章竣工验收与档案管理第十六条农村综合改革项目建成后,对农村综合改革项目的名称、资金来源与使用、实施单位、竣工验收等情况,第十九条行政村应及时将农村综合改革项目建设档案资料汇编成册,第五章财务核算与奖补管理第二十条行政村应做好农村综合改革项目的财务核算,申请财政资金拨付应填报《农村综合改革项目拨款申请表》(附件2)及《农村综合改革项目工程进度申报表》(附件3),各镇(街道)应将收到的财政奖补资金按规定合法程序将资金拨付到行政村,加强对农村综合改革项目申报、审核、实施、验收、资金拨付等环节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