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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 2024-01-04
加强建筑节能管理,建筑节能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做好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政策、科学知识的宣传工作,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或者确定的管理机构具体开展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相关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本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将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情况纳入相关评选指标,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开,(四)管理部门对建造方式有要求的,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有关规定申报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第十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市建筑能耗监测平台的建设和管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可以对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星级绿色建筑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按照不高于20%的比例上浮,鼓励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推广能效贷款、合同能源管理收益权质押贷款、碳减排贷款等信贷产品,第二十一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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