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2023年12月29日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管理,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税收入的设立、征收、票据、资金管理、预算、监督等活动,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中央授予的管理权限审批设立非税收入项目,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和省授予的管理权限征缴、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非税收入,第十条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及其他非税收入按照同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管理规定征收或收取,第十二条各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以及各执收单位应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各项降费政策,市县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省级以上政府及其财政、发展改革部门的授权调整部分定价权归地方的非税收入项目的征收标准,第三章征收管理第十四条非税收入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执收单位应在省财政电子票据系统、非税统缴平台等非税收入征收渠道中采集缴纳义务人(企业、个人)全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市县财政部门可以在全省非税收入代收银行范围内确定本级非税收入代收银行,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应按照代收协议要求和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非税收入收缴、清分、划解等业务,第二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非税收入执收管理和监督,各级执收单位应严格落实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制度,第三十二条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第三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日常监督和专项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