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5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国发〔2023〕9号)相关要求,现将有关政策措施公告如下:一、关于暂时出境修理(一)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运营的以下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暂时出境修理后复运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无论其是否增值,免征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具体为:1.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主营运基地的航空企业所运营的航空器(含相关零部件),2.船运公司所运营的以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港口为船籍港的船舶(含相关零部件),(三)享受暂时出境修理后复运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免关税的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仅限符合政策措施条件的企业运营自用,并接受海关监管;未经海关同意并补缴进口关税,不得进行转让或移作他用,转让上述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符合享受政策措施条件的企业应建立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暂时出境修理货物信息化管理制度,并按照政策措施要求及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暂时出境修理复运进境的货物,(四)海南省商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制定配套管理办法,明确符合政策措施条件企业名单的确定程序,享受暂时出境修理后复运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免关税的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的登记、运营自用、监管等规定,以及违规处置标准、处罚办法等内容,同时,海南省相关部门应通过信息化等手段加强监管、防控风险、及时查处违规行为,并加强省内主管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共享符合政策措施条件的企业及相关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的监管等信息,二、关于暂时进境修理(一)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进出口管理制度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以下称试点区域),对企业自本公告实施之日起自境外暂时准许进入试点区域进行修理的货物,复运出境的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复运出境转为内销的,按要求办理进口手续,以修理后货物的实际报验状态,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三)开展上述修理业务的货物范围包括:1.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制定的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内货物;2.按照《商务部等6单位关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试点放宽部分进出口货物管理措施的通知》(商自贸发〔2021〕264号)规定,可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的货物;3.按照有关规定允许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保税维修的其他货物,(四)上述维修产品目录内的货物,修理后经验核许可证件允许内销,但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和未经准许的限制进口货物,修理后应复运出境,不得经“二线”转内销;属于维修货物在修理过程中替换的旧、坏损零部件,以及在修理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等,不得经“二线”转内销,(七)海南省商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配套监管方案,明确入境修理货物的管理、违规处置标准、处罚办法等内容,同时,海南省相关部门应通过信息化等手段加强监管、防控风险、及时查处违规行为,并加强省内主管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共享符合政策措施条件企业及修理货物的监管等信息,三、关于暂时进境货物(一)对自境外暂时进入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下列货物,在进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1.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临时入境人员开展业务、贸易或专业活动所必需的专业设备(包括软件,进行新闻报道或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等),(二)上述所列货物仅限在本政策规定的试点区域内使用,暂时入境期间不得用于出售或租赁等商业目的,并应当自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需要延长复运出境期限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向海关办理延期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