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范围内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筹集建设、物业接收与产权登记、运营管理、监督检查等,督促日常运营管理机构及时在市产业用房供需服务平台等网站更新创新型产业用房相关信息,负责牵头拟定创新型产业用房运营管理相关规定、企业准入门槛、入驻及配置标准、租售价格标准等,向日常运营管理机构推荐创新创业类、创新平台类企业(机构)申请本区创新型产业用房,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创新型产业用房运营管理机构相关工作,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各成员单位及各日常运营管理机构结合本办法落实情况,土地竞得者、城市更新项目实施单位或产业用地提高容积率项目实施单位应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前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日常运营管理机构签订项目监管协议书,并征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日常运营管理机构等相关单位意见,实施单位应协助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办理相关创新型产业用房的不动产权证书,符合条件的单位可通过服务平台向各日常运营管理机构申请租用、购买创新型产业用房,日常运营管理机构与创新型产业用房承租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督促各日常运营管理机构及时在市产业用房供需服务平台等网站更新创新型产业用房相关信息,购买单位应在监管期内定期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报送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约定的相关指标及其变动情况,第四十二条创新型产业用房的日常运营管理机构应对入驻单位日常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定期考核,第四十五条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各创新型产业用房产权单位及日常运营管理机构开展年度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