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商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浙江省内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帮扶指导和督促检查,组织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入库、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认定、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推荐等工作,第五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标准创新型企业培育列入年度工作计划,运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型企业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搭建本地区标准创新型企业数据库,第七条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评价指标体系、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认定指标体系和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认定指标体系由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认定指标体系中“特色化指标”由省市场监管局制定发布,由省市场监管局商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调查核实后,通过后向市场监管总局推荐认定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市场监管总局更新评价或认定指标体系后3个月内,经认定的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和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有效期为3年,报省市场监管局取消入库或认定;不再符合认定要求的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由省市场监管局或市场监管总局取消入库或认定,由省市场监管局或市场监管总局取消入库或认定,且公告日起相关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标准创新型企业,且近五年内有受市场监管总局或省市场监管局邀请以专家身份参与标准化活动(5分);企业人员纳入市级专家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