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县发改科技局、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隆安县支行批准,第十八条承储企业储存县储备粮,第二十一条承储企业对县储备粮的管理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虚报、瞒报数量,提出承储企业不同品种、不同储存条件、不同管理水平的费用补贴方案和奖惩方案,县储备粮的管理费用、利息补贴由县财政局通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隆安县支行补贴专户,承储企业应当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隆安县支行开立基本账户,第二十七条县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县发改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隆安县支行核定,第二十九条县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定期统计、分析县储备粮的储存管理情况,依法对县储备粮承储企业执行有关粮食法规及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县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第三十六条县发改科技局、财政局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隆安县支行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第三十七条县储备粮承储企业对县发改科技局、财政局、审计局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隆安县支行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第三十八条县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对县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和检查,县储备粮承储企业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隆安县支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三)发现承储企业存在不适合储存县储备粮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