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用于对合作银行机构为我市中小企业按本办法提供贷款后产生的风险损失给予一定补偿,与市基金委员会签订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业务合作协议,基金对提供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银行机构给予贷款风险补偿,第五条合作银行机构承诺使用基金支持中小企业贷款的放大比例,(四)审核合作银行机构提交的对申请贷款企业的审核调查和审批资料,第四章合作银行机构第十三条鼓励和支持本市各银行机构与基金委员会合作开展基金贷款业务,第十五条合作银行机构的主要职责:(一)与企业开展基金贷款业务,符合支持对象范围的可向合作银行机构申请基金贷款,(五)银行机构应及时将每笔贷款情况向基金办报告,第十七条基金贷款额度及期限当期在国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未结清本外币人民币贷款余额合计不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可申请抵押贷款,其余的贷款损失由合作银行机构承担:(一)申请抵押贷款的:1.不高于500万元人民币的,第二十三条基金贷款损失补偿程序:(一)当企业的基金贷款到期未偿还银行机构贷款本息的,市基金委员会按有关代偿比例划拨给合作银行机构,获风险补偿的合作银行机构应做好财政资金的使用及管理,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潮州市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