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2023年12月27日(此件主动公开)思明区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民宿经营行为,第二条思明区人民政府成立思明区民宿管理协调领导小组,思明区民宿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对全区的民宿进行分级管理,第六条本区民宿开办区域为中山片区、曾厝垵片区、黄厝片区,第九条用于经营民宿的建筑物应当符合民宿消防安全标准,第十条用于经营民宿的建筑物应符合市政雨污水排放的要求第十一条民宿经营者开办民宿应当履行商事主体登记注册手续,第十二条民宿经营者开展民宿经营应依法向民宿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进行备案,并提供民宿经营承诺书,第四章民宿经营管理第十三条民宿备案后应当安装并规范使用旅馆业(民宿)信息管理系统,第十四条民宿经营者开展民宿经营活动应当依法经营,(二)民宿经营者提供的民宿服务信息应当客观、真实,第十九条民宿经营者应当强化安全应急管理,第二十一条民宿经营者应主动接受相关职能部门和属地街道的指导、监督,第五章管理机制第二十二条民宿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对经营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加强对民宿日常经营活动的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二)公安机关负责指导民宿安装、维护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