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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莲都区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莲都区人民政府 | 2023-12-29
三、村民建房应当符合相关规划,指导各村依法开展宅基地和村民建房审核审批管理工作,建立宅基地和村民建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审联批制度,(三)在附件1、附件2范围外的村民家庭三代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或户均宅基地面积,村民住房建筑面积包括:(一)申请建房时拥有合法产权的集体土地住房建筑面积,其住房拆除后可以参照所在地村民建房标准审批建房,审批的住房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原有住房的建筑占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附件1范围内的不单独安排住房用地,(二)附件1、附件2范围外的村民申请公寓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另行制定,在城市、镇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向申请人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受托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乡、村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向申请人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受托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组织农业、自然资源、执法、村集体等相关人员对建房申请户的放样进行验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严格落实村民建房建筑放样、基槽验线、施工过程、竣工验收“四到场”制度,由建房村民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二十九、在乡、村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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