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地方储备粮规模、总体布局和动用的调控意见,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储备粮的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县(市、区)地方储备粮进行监督管理,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对承储的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承担主体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提出建议,第九条承储企业应当按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的地方储备粮入库成本核算,及时、足额向承储企业安排地方储备粮收购资金,其储存的地方储备粮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安排另行储存,第十七条承储企业发现地方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存在问题时,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由发展改革部门、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共同下达的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第二十条承储企业在地方储备粮轮换过程中,发展改革部门、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粮食安全应急预案的要求,由发展改革部门、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第二十七条发展改革部门、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第六章监督与责任第二十九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