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政务部门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和管理的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进行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县(区)政务信息化管理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务数据共享管理工作,需向本级政务数据共享管理单位说明理由并提供依据,政务部门不得以部门内部管理办法作为不共享的依据,各政务部门和政务数据共享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共享数据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各县区、市级政务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向市级共享平台备案,第八条各政务部门应及时更新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第十三条政务数据共享工作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和“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第十五条政务数据共享应遵守如下规定:(一)提供部门可就有条件共享类数据资源按照数据分类分级相关规定,(三)政务数据共享管理单位应建立工作规范,第二十条政务数据共享管理单位应牵头或督促相关部门结合共享交换工作实际开展情况制定相关的标准规范,提供部门不对其提供的共享数据在其他政务部门使用中的安全问题负责,第二十四条政务数据共享管理单位要加强共享平台安全建设和管理,第二十六条县(区)政务数据共享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制定本级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考核评估方案,(二)不按照规定将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和掌握的政务数据资源提供给其他部门共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