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中央财政下达和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农业资源养护利用、农业生态保护等方面资金,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委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坚持绩效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各区财政部门负责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预算分解下达,第三章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第八条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采取因素法和定额测算分配,第九条资金分配可根据上年度各区和市级部门的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结果、绩效评价结果、审计等监督发现问题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提出下年度农业生态资源保护工作任务、资金分配建议和绩效目标,第五章绩效管理和监督第十七条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财农〔2019〕48号)《天津市农业农村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津财农〔2019〕134号)和《天津市市对区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津财绩效〔2022〕17号)等有关制度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目标管理,按规定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第十八条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天津市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地膜科学使用回收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