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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 | 2023-12-29
是指中央财政下达和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能力提升、技术推广和人才培育等方面资金,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分配、使用和管理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各区财政部门负责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预算分解下达,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支出,第三章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第八条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采取因素法和定额测算分配,第九条资金分配可根据上年度各区和市级部门的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结果、绩效评价结果、审计等监督发现问题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提出下年度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工作任务、资金分配建议和绩效目标,第五章绩效管理和监督第十七条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按规定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第十八条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天津市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支出,计算方法:补助经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支出资金规模×(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55%+绩效评价×5%),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农业社会化服务支出资金规模×(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55%+绩效评价因素×5%),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支出资金规模×(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40%+绩效评价因素×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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