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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南宁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农局发〔2023〕125号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 2023-12-28
我市制定了《南宁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南宁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12月28日南宁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工作,确保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第三条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是指对田间道路、灌排设施、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持工程、输配电工程、公示标牌、配套建筑物等工程设施进行管理、维修和养护,县(市、区)人民政府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运行管护工作负总责,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运行管护的行业主管部门,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是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运行管护工作的监管主体,负责监督、检查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运行管护工作和责任的落实情况,第十四条项目区农民群众是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直接受益主体,第四章管护内容和标准第十五条纳入管护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包括以下内容:(一)田间工程,第十六条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运行管护标准包括以下内容:(一)田间工程,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主体可通过投工投劳、社会捐赠、从集体经济收益或工程设施运行收益中按比例计提等方式筹措管护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运行管护资金使用要严格执行相关管理要求,第二十三条各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建立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情况报告制度,每年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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