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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第244号)

临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3-12-28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承担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单位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业务的,第十四条保证人承揽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单位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后,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由保证人向施工单位提供的,保证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担保,(二)建设单位未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的,施工单位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额不超过担保金额时,代偿金额按实际发生额执行;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额超过担保金额时,代偿金额按保函约定执行,(三)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建设单位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应支付之日起六个月内,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履约担保是指保证人向建设单位提供的,(三)施工单位未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保证人可向施工单位通过提供设备、技术或管理上的支持,第十九条预付款担保是指当建设单位预先支付一定金额的工程款给施工单位使用时,(三)预付款担保有效期为预付款支付给施工单位之日起至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约定全额扣回预付款后六个月内,第二十条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向建设单位提供的,(三)施工单位在保修责任期内对工程项目出现的质量缺陷不履行保修责任时,建设单位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义务已实际履行完毕后,被保证人持填写完整、盖章齐全的《保后管理手册》到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回保函,(九)安排受益人和被保证人互保的;(十)同一保证人为同一建设项目同时提供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施工单位履约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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