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行业标准管理,依法将批准发布的行业标准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行业标准代号及范围,审查批准并公布,未经批准公布的行业标准代号不得使用,制定行业标准的程序一般包括: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编号、批准发布、备案,第十七条行业标准的编号由行业标准的代号加“/T”、行业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行业标准发布的年份号构成,顺序号为自然数,第十八条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第十九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行业标准批准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备案材料应当包括行业标准发布公告和批准发布的标准正式文本,备案材料还应当包括行业标准外文版发布公告和批准发布的外文版正式文本,鼓励行业标准制定部门建立涵盖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等环节的信息平台,超范围制定以及编号编写不符合规定等问题,1990年8月24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公布的《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