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河北省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申报、建设、评价等管理行为,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是工程中心的组织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工程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三)组织开展工程中心核定确认和运行评价工作,第六条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部门、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省有关部门是工程中心的主管部门,第三章申报与建设第八条申报工程中心的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建设领域及相关要求,第十一条省发展改革委收到主管部门报送的申报文件及符合条件的申请报告后,第十四条申报单位根据列入筹建文件和建设方案开展工程中心建设工作,第十六条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或委托主管部门对工程中心进行核定确认,省发展改革委每三年对经正式命名的工程中心进行一次集中评价,第十九条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工程中心运行评价要求和绩效目标,省发展改革委发布运行评价通知,主管部门组织所属工程中心上报相关评价材料参与评价,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工程中心报送材料进行核实,对于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启动建设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或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