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对鉴定为不适宜继续使用的C、D级住房系产权人县城唯一产权的,其余改造住房均不给予过渡安置补贴或公租房过渡安置,原则上选择的重建房屋面积不应低于原房屋合法面积,对确因规划、户型等原因导致置换面积低于原合法产权面积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按原房屋与置换房屋等价值置换,按照原产权人对相应面积承担不高于建安直接费用30%的比例适度调整置换标准,原房屋价值按同区域同类型房屋当期市场评估价确定,超出原房屋评估价值20%以内的部分,超出原房屋评估价值20%以外的部分,由产权人按新建房屋评估价值补差,原则上置换的新建房屋价值不得低于原房屋评估价值,对确因规划、户型导致置换的房屋评估价值低于原房屋评估价值的,原房屋价值按同区域同类型房屋当期市场评估价确定,第三条实施以旧换新改造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依法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