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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工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2023-12-27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五条园区总体发展规划应符合所在设区市、县(市)或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第八条园区应根据《化工园区开发建设导则》和“十有两禁”相关要求完善公用基础设施,第三章项目准入第十二条园区实施化工投资项目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第十四条园区管理机构应制定适应区域特点和地方实际的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第四章安全生产第十五条园区属地政府应明确承担化工园区安全生产职责的管理机构,第十六条园区应健全完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第十七条园区每3年至少应开展1次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第五章环境保护第二十三条园区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第二十四条园区应根据产业结构和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应建立有毒有害污染物管理制度和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第二十九条园区应定期开展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每3年至少对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1次,完善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应急资源管理以及产业发展、经济运行、能效管控等功能,第三十二条园区应加强环境风险预警信息化系统建设,第七章管理考核第三十三条建立经济运行监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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