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万宁市、定安县、昌江县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实施方案》(厅字〔2019〕29号)精神,加快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建设,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资环〔2023〕113号),经我省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推荐,现提前下达你市(县)2024年体制结算补助(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补助资金),具体项目、金额及绩效目标详见附件,收入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08-结算补助收入”科目,支出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1-节能环保支出”科目,政府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据实列支,待2024年预算年度开始后,请按照《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财资环规〔2022〕21号)要求,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加快项目实施和预算支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附件:附件1-2024年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补助资金分配表附件2-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海南省财政厅202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