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监督管理等工作,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经费,市、区爱卫会成员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负责本行业、本单位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区爱卫会办事机构负责本级爱卫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日常事务,第八条市、区爱卫会应当根据病媒生物活动规律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除应当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规定和标准外,也可以委托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单位组织实施,第十三条市、区爱卫会办事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村(居)民委员会、重点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责任单位等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人员以及群众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能培训,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当指导实施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理,市爱卫会办事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单位名录等信息,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单位提供服务时,第十七条市、区爱卫会办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市、区爱卫会办事机构应当联合有关主管部门,(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单位的备案、从业人员培训、服务档案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