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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洋渔业发展支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 2023-12-27
特制定海洋牧场建设、沿海渔港经济区建设、深远海养殖设施装备建设、远洋自捕水产品回运、海洋水产种业建设等支持政策实施细则,附件:1.海洋牧场建设支持政策实施细则2.沿海渔港经济区建设支持政策实施细则3.深远海养殖设施装备建设支持政策实施细则4.远洋自捕水产品回运支持政策实施细则5.海洋水产种业建设支持政策实施细则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财政厅2023年10月23日附件1海洋牧场建设支持政策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江苏省海洋产业发展行动方案》(苏政发﹝2023﹞70号)关于“23条重点政策举措清单”精神,四、项目申报(一)沿海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做好项目申报,五、项目立项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组织开展评审、公示,项目承担单位须按原申报程序向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申请变更,(二)设区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组织开展项目现场核查及初验,三、补助方式省级财政对省级沿海渔港经济区建设项目按照总投资50%(不超过2亿元)标准给予补助,项目承担单位须按原申报程序向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申请变更,(一)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的3个月内向设区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二)设区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组织开展项目现场核查及初验,四、项目申报(一)沿海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单位做好项目申报,五、项目立项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组织开展评审、公示,项目承担单位须按原申报程序向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申请变更,(二)设区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组织开展项目现场核查及初验,三、资金申报(一)沿海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组织做好资金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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