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有关政策措施公告如下:一、关于暂时出境修理(一)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运营的以下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暂时出境修理后复运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三)享受暂时出境修理后复运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免关税的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符合享受政策措施条件的企业应建立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暂时出境修理货物信息化管理制度,并按照政策措施要求及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暂时出境修理复运进境的货物,享受暂时出境修理后复运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免关税的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的登记、运营自用、监管等规定,共享符合政策措施条件的企业及相关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的监管等信息,(五)本政策措施所称“暂时出境”的期限由海关根据企业提交的货物修理合同及实际情况予以确定,二、关于暂时进境修理(一)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进出口管理制度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以下称试点区域),对企业自本公告实施之日起自境外暂时准许进入试点区域进行修理的货物,(三)开展上述修理业务的货物范围包括:1.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制定的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内货物,3.按照有关规定允许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共享符合政策措施条件企业及修理货物的监管等信息,(八)对自境外暂时进入试点区域内进行修理的货物实施保税,海关应当依法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